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前者为全国范围所确定的重点监视区,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工作起指导作用;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根据本省地震形势、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等情况确定的。根据地震预报类型的定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与发布是一种长期预报。所以,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中国地震局依据震情、灾情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方面的因素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地震局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调整,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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