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对发布地震预报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⑴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⑶已发布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⑷震后地震趋势制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中国地震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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