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地震预报意见的可信度,防止多渠道发布地震预报给社会造成混乱和不良的后果,我国采取了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地震预报发布是一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定的十分严峻的大事。地震预报发布后,社会必须也必然要采取防震措施,如搭建防震棚、人员疏散、物资准备等;另外,人们普遍存在恐震心理,一旦发布预报,甚至道听地震消息,都有可能采取避震行动。因此,非成功的预报,甚至谣言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动乱,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例如,1980年7月香港“明报”称闽南泉州要发生八级以上大地震,外电相继报道,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半个月的恐震造成工业产值下降,外贸洽谈活动延期,侨汇明显减少,外事旅游项目被取消。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早在70年代国家地震局就制定了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建立了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并于1979年8月2日经国务院批转并施行。1988年修改为《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1998年进一步修改为《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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