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十二个方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⑴ 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⑵ 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特别是对地震监测预报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⑶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受危害和干扰;
⑷ 依法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⑸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源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⑹ 批准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⑺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⑻ 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本级财政的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⑼ 批准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指导;
⑽ 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
⑾ 领导、组织震后救灾工作;
⑿ 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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